中纺标(92012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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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纺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122 证券简称:中纺标 公告编号:2026-044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年 6月 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 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含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责、权、利对等原则。依据个人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设定薪酬标准,保证薪酬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遵循市场化原则。运用市场化的机制建立业绩、薪酬双对标体系,确保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表现以及行业标准相匹配。

(三)遵循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将薪酬与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实现激励与约束的双重效果。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负责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党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参照公司相同行业或相当规模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确定:
(一)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根据股东会确定的金额发放。

(二)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亦不领取董事津贴。

(三)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职务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任期激励和专项奖励等构成。

(一)基本薪酬:主要依据职务、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基本年薪基准不高于年度薪酬基准的 40%。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是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浮动收入,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得分进行兑现绩效,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年薪基准不低于年度薪酬基准的 60%。

(三)中长期任期激励:是指与经理层成员任期考核相联系的薪酬收入,以任期内年度薪酬基准总和的 15%作为任期激励基准,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兑现。

第九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津贴根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季度发放。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综合公司经营情况和个人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发放。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上级单位及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章程》,或未履行、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公司资产损失、产生严重不良后果,以及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由董事会依规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扣减、减发、停发薪酬津贴、绩效年薪及中长期任期激励收入,停止支付全部未发放薪酬激励,并对相关时段已发放的绩效年薪、中长期任期激励收入予以部分或全额追索扣回;因财务造假等导致财务报告追溯重述的,重新核定考核薪酬激励并追回超额发放部分。相关人员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须依法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可作出解除职务处理。

此条款同样适用于已离职、退休的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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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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