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芯海科技: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债券代码:118015 债券简称:芯海转债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6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
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进行了登记。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5年10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以下简称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有30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公司根据上述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记录、本次激励计划的进程,对上述激励对象的交易行为进行了审核,上述激励对象出具书面说明及承诺: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悉公司拟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中介机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中介机构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证券”)的自营账户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东方财富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并切实执行,相关买卖股票行为系其自营业务部门在严格遵守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前提下,基于独立投资策略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相关部门未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要求,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7日
债券代码:118015 债券简称:芯海转债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6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
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进行了登记。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5年10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以下简称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有30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公司根据上述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记录、本次激励计划的进程,对上述激励对象的交易行为进行了审核,上述激励对象出具书面说明及承诺: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悉公司拟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中介机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中介机构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证券”)的自营账户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东方财富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并切实执行,相关买卖股票行为系其自营业务部门在严格遵守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前提下,基于独立投资策略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相关部门未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要求,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7日



